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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一起被租不可只签租车合同

2012-01-15 05:01:19 来源: 客运站

    某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带车求职”广告。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与他联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人及其车辆包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每月支付6100元费用(含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其它路桥费、停车费由公司承担。王先生连人带车为这家公司一干就是5年,然而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被公司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10万余元。然而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理由是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www.yangguangxing.com为您介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支付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相对固定。而王先生的案件中,双方虽然约定每月支付共计6100元的合同费用,但这是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各项费用支出,不能认为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固定劳动报酬。同时,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

  事实上,带车被租赁与用车单位之间签订的也多为租车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而大量事实表明不签劳动合同几乎成了“潜规则”。“老板随时可以让我们跑路,有什么办法?”有被承租车辆车主说道。根据法律《租车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便于企业规避责任,对求职者来说却有一定风险。由于很难被认定为劳动者,不仅基本权益难以保障,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受伤、被骗等事件,维权难度也要大得多。此外,带车求职者所提供的车辆多为没有营运资格的私家车,无法为乘客上意外伤害险,万一发生意外,乘客的利益也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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