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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1天赔掉4800元 市民维权先看合同

2012-01-12 13:49:28 来源: 客运站

  原本打算租辆车图个方便,没成想,快乐行车却变成了痛苦负担。市民冯先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计划租车的朋友:签订租车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弄懂,免得日后发生纠纷,自找麻烦。

  日前,市民冯先生与上海车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租车合同,租赁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不幸的是,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冯先生租来的车就发生了追尾事故。
  
  在得知保险公司确认理赔金额后,冯先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没料到,租车公司以合同第14条的“两车事故,乙方有责的,自行承担赔偿给第三方本车维修费的30%”为由,要求冯先生支付事故对方50%的修理费。而在冯先生看来,事故双方都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且事故对方已经在上海4S进行了修理,因此,租车公司的这一要求没有道理,完全是霸王条款。至于该公司提出的900元违约金更属无稽之谈。

  在接获了冯先生的投诉后,东方网记者立刻致电上海车博商贸有限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据一位邓姓负责人说,当初合同签订人是该公司的张姓领导,并且说定谁签合同谁开车,但实际驾驶者却是一个今年刚拿到驾照的新手,在行驶过程中也没有悬挂实习驾驶员标志。因为违章变道而导致交通事故,交警已经认定由他负事故全责。

  另外,合同标明租期为三个月,而冯先生5日就结束租车,属于违约行为。针对这一说法,冯先生反驳说,虽然合同上写有“合同期共3个月”,但这是在承租方对车辆各个方面都满意的前提下而言的,实际租期应当是“从2007年27日12时至2007年29日12时止”。

  因为不想在这件事上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经过一番交涉,冯先生已向该公司支付了一个月总共3000元的租车费和1800元的折旧损失费。从27日签订合同到5日还车,只用了一天的车,却花掉4800元,冯先生无奈地戏言:“就算是买个教训吧,虽然这个教训有点贵。”

  而据东方网记者向业内人士咨询获悉,各个公司都有一套自己制定的租车合同。一人出面签订租车合同,实际驾驶员另有他人,这种做法在某些公司是可以的。但对于驾驶员的驾龄有一定要求,一般都要在2年以上,而且签订合同时必须带上驾驶证。至于车祸赔偿责任,一般是保险公司理赔80%,承租人负担20%。

  在此要提醒各位消费者,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规定,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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