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私家车出借给他人用于出租营利致损,保险理赔遭拒,车主陈某将借用人毛某及汽车租赁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5年,温州市平阳县的陈某购置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至间,陈某曾多次通过平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的合伙人毛某介绍将该车放在该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处出租,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10日,陈某将轿车出借给毛某使用,毛某使用完毕后直接将车开到该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用于出租。同日,林某在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处承租了陈某的轿车。12日,林某驾驶该车在经104国道线由苍南县灵溪镇驶往桥墩镇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陈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损失165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