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向该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但其负责人以不在海口为由拒绝签收。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公司作出15000元的罚款,该公司提出异议。昨天,该案执行异议听证会在海口美兰区法院举行。
员工投诉:公司欠薪不给
12日,市民陶小姐向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称,她于24日被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聘用,任职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30日,她离职时,公司还欠两个月工资共计1086.5元,她多次讨要,老板以没钱为由拒付。
监察总队:8次送达通知书
15日,省劳动监察总队到陶小姐提供的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位于海府路亚希大厦一层东侧铺面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工作人员称老板不在,当场拨打了法定代表人孙某的电话,但孙某称他在三亚不能签收,监察人员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之后,13日、22日和12日再次到亚希大厦的店面下达了法律文书,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并约请媒体记者到场见证。省劳动监察总队还分别于27日、3日、10日和13日到该公司的另一住所海甸三东路东段2号,并在金甸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重新下达法律文书。
租赁公司:不知情提出异议
因该公司不按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要求报送材料,9日,省人保厅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5000元的罚款。昨天下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表示,他从未收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报送材料的通知,他对此事不知情;劳动监察员送达法律文书时,收件人梁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办公室或专门负责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
当天听证会结束后,法官表示,将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