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骗租汽车租赁公司高档轿车,将轿车开到外地向他人抵押借款,致使租赁公司与车主、贷款人纠纷不断,最终被迫关门。近日,瑶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6年9月8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吴勇持自己身份证与合肥大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借用合同三份,租借皖AE9396号别克君威轿车、皖AF9296号广州本田轿车、皖A38068号帕萨特轿车各一辆,合计价值人民币352000元,后吴勇伪造了三辆车的证明文件和车主身份证,将车开到广德县抵押给了吴某、郑某,获取抵押款合计人民币各175000元。2007年1月27日和1月31日,吴勇以自己需要使用为由通过朱某借得车牌皖AF0297号桑塔纳轿车、皖AH7447号帕萨特轿车各一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51500元,后吴勇伪造了两辆车的证明文件和车主身份证,将车开到广德县抵押给了吴某、潘某,获取抵押款合计人民币45000元。吴勇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支付租赁费、修理费、利息等,其余部分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郑某处追回汽车三辆,由于吴某、郑某等人主张借款的权利,致使车辆长期不能返还,大宏汽车租赁公司因此纠纷不断被迫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