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租车自驾出车祸,车辆半年无法出租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到底该谁承担呢?前日,九龙坡区法院门口,张先生拄着拐杖、拿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向记者倾诉。
去年26日,张先生从重庆迪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家人去四川大竹旅游。当车行至达渝高速公路83Km+900m高速路中央隔离带相撞,车上3人被摔下车。交警认定,张先生应付全责。在交警主持下,张先生与迪卡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迪卡公司赔付张等人5.5万元,当年30日前付款2.5万元,余款于今年30日前付清。
去年29日,迪卡公司负责人邹先生表示,只能给1万余元。理由是,由于该事故,那辆车6个月不能营业,损失4万余元。两方损失相抵,还剩1万多元。张先生对邹的说法相当不满。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邹先生。邹表示,出事当日车就被拉到交警队了,后来经过修理等等,直到去年27日才从修理厂拉出来,车辆停运的损失不小。虽然交警认定张先生负全责,但他们公司还为此次事故出了不少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施救费等近5万元。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认为,迪卡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已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据合同法,由于承租人张先生的责任导致租赁物受损的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迪卡公司认定停运时间是6个月,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的车辆维修时间),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停运损失,系迪卡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张先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