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开租赁公司赚钱,结果遇到难缠客户,车子租金两头空,近日,裕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汽车租赁引起的经济纠纷案。
叶某是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9日,李某因为其朋友需要用车,打电话给黄某让其帮忙租辆汽车,黄某遂以自己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黄某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大众3000型轿车一辆,租赁期2天,每天租金150元。但是租赁到期以后,叶某多次催促被告还车并支付租金,然而黄某及李某既不还车,也不支付租金,其行为使叶某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气之下叶某于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并于15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黄某立即返还租赁原告的轿车,若不返还应赔偿其8万元损失,此外,还应偿还车辆租金36000元,往后租金以每天150元记至车辆归还或债务清偿之日止。而黄某称,租赁合同的确是他签的,但实际上是由第三人租赁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李某表示,车是他的一个朋友让他帮忙租的,但他当时不在六安,所以打电话让黄某帮他租。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定,第三人李某作为实际承租人及受益人对该租赁汽车至今没有返还,也没有支付租金,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黄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李某和黄某返还租赁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轿车,并支付原告租金36000元,此事终于得到公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