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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擅自出租 最高可罚3万元

2012-01-17 06:10:14 来源: 客运站

  政策法规
  今年29日,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出通知,禁止私车从事汽车
  租赁业务,并从1日开始不再给私车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私家车,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的行为将予以重罚。
  ■擅自从事汽车租赁将予以重罚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快捷租赁科科长杨展告诉记者,交通部4号令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私人或企业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的车辆,按照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30000元。
  杨展表示,除了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车辆进行罚款外,对未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路的车辆,将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才能保护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汽车租赁公司的利益,规避行业当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驶证要与经营人名称一致
  开办汽车租赁公司,要求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价值不少于200万元;需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要有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车辆维护技术人员;要有法人资格。
  除了具备以上的硬件条件外,对出租的车辆也有严格要求。杨展告诉记者,汽车租赁新增企业和新增车辆所提供的行驶证和产权证,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的名称相一致。汽车租赁公司不得再接受私车的委托经营。
  ■合同期满及时解除委托经营
  禁止私车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公司与某些私车的委托经营合同还未到期,这些车辆已在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备案,一旦合同到期,汽车租赁公司就得终止委托经营。
  杨展告诉记者,对各汽车租赁公司现有委托经营的私车,必须及时与委托人解除合同,不得变相新签、延长、续签、变更合同。对违反该规定的汽车租赁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或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以非法经营查处。
  ■贷款购置的车辆可委托管理
  目前,在西安市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里,存在用贷款形式购买的车辆,由于这些车辆的银行贷款没有结清,车辆所有人为银行而不是汽车租赁公司。对于这类性质的车辆,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要对车辆的性质进行核实,待确认为银行贷款购车后才能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杨展表示,对各汽车租赁公司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在车辆分期付款期满前、车主名称与所属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下,经运管处查证落实后,可继续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委托管理方式,将车辆使用权转移到本企业名下。 本报记者 王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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