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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客车司机当即逃逸 车主租车人难逃赔偿

2012-01-17 00:50:42 来源: 客运站

  陈莹驾车在天津市塘沽与一小客车相撞,不仅车辆受损,车上的乘客受伤,最令其恼火的是驾驶小客车的司机竟然弃车逃逸,经认定小客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事后经查该车几易其主,除买卖外还有租赁关系,最终陈莹与受伤乘客程军作为共同原告将与小客车有关的4个人全部推上了被告席。
  2007年20日交通事故发生后,陈莹、程军要求4被告赔偿医药费、康复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4000余元,另外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作为第一被告的天津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肇事车辆已经出售给李明,所以管理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明称,其从管理公司购买肇事车辆后,又出租给了王力,而王力又将车出租给他人,应由王力及司机承担民事责任。而王力认为自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说,他是在具备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将汽车出租给劳亮的,所以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劳亮也有话说,他称肇事汽车是他从王力处租赁的,可租赁后小客车的肇事司机偷拿该车钥匙驾驶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虽然他曾与原告签订了40000元的赔偿协议,但后因其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方未能履行该协议,现在他对此协议并不认可。
  那么与肇事小客车有关的4名被告到底谁应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劳亮提出应追究肇事司机责任,但因为他未能提供实际驾驶人的详细情况,所以应确定劳亮为赔偿义务人,其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王力作为与劳亮签订租赁协议的出租人应对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力与劳亮所订租赁协议中虽有造成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但该条款的内容仅对签订协议的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而李明虽未与劳亮订立租赁协议,但因李明明知将车租给王力,王力对外租赁,李明属受益人,对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管理公司已将车卖给李明,所以出卖人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及在医院所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在个体诊所支出的费用未有转院证明不予支持。而程军的伤情仅为撕拖骨折不应视为后果严重,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劳亮赔偿二原告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等共计12000余无。王力、李明对被告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易凭证
  划分事故责任
  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当事人在进行二手交易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若出售的车辆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为避免不被卷入诉讼当中,即使车辆当初未及时过户,也应当保留好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
  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其本人向受害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与第三人自愿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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