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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播报:市民购新车赚租赁费 引出新债务官司

2012-01-17 06:10:15 来源: 客运站

  随着市民钱包渐丰,理财之道也呈多样化发展如投资炒股、炒房和收藏字画玉器外,甚至还有购置车辆用于出租来赚取租赁费。年过六旬沈先生看到朋友潘先生将购置轿车,租给汽车租赁公司赚租赁费,不免也砰然心动。按葫芦画瓢的他,也购置了车辆托朋友潘某出租,谁知却碰上了“山寨版”汽车公司,一辆崭新的“别克君威”没有了下落。为此,他与好朋友潘某间还引发了一起债务官司。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判决潘某须归还沈先生借款人民币4万元。
  2005年下旬,沈先生购置了一辆“别克君威”轿车后,即与好朋友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轿车出租给潘某,租期为2005年25日至25日,三年租金为人民币27万元。合同签订后,潘某又把该轿车出租给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来收取高于所支付的租金。谁知,该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再转手,将该“别克君威”,转租给了湖南福莱格汽车服务公司。
  因湖南福莱格汽车服务公司采取高押金、低租金的非法经营方式,将该轿车租给当地人以套取现金涉嫌诈骗案,被湖南张家界警方列入调查。2006年,张家界警方按车牌号查询,找到沈先生了解轿车情况,获悉购置的新“别克君威”,竟然被不法之徒挪作诈骗的消息,沈先生顿时觉得诚惶诚恐,即约潘某一块去张家界寻车。
  2006年26日,在长沙时潘某向沈先生开口借款4万元,言明待 “别克君威”车辆拿回来后,只需归还2万元。沈先生当即同意给潘某1万元;次日他又从银行汇款交付3万元,但潘某未能取回该轿车。
  “别克君威” 毕竟是几十万元车价,是沈先生省吃俭用积攒下的养老钞票,思车心切的他多方打探到,该轿车几经转手,最后租给了在张家界经商的韩国商人李大玉,即找到使用人协商要讨回轿车。2007年,沈先生与李大玉达成解除租赁协议,由沈先生付给李大玉人民币8万元,才使该别克车“完璧归赵”。
  下旬,沈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在2006年23日,他与潘某同在湖南长沙时,潘某向他借款4万元,自己当场就借给了潘1万元。次日,又按潘某要求将现金3万元,通过潘某妻子账户汇给了潘。可潘某却未按约定还款,要求法院判令潘某归还4万元。
  法庭上,潘某辩称双方是朋友关系,当时沈先生看到自己将轿车租给了汽车租赁公司赚钱,即提出也要按此方式“投资理财”。随后沈先生购置了轿车,通过自己将该车辆租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因汽车租赁公司又将轿车转租到湖南,才发生被骗事件。为此,曾与沈先生一起下湖南张家界找车。途中是向沈先生借款4万元,但当时言明能将车辆找回来,只要归还2万元的约定。现车辆已找回,曾通过妻子归还沈先生3万元,已多付了1万元,不认同诉请。
  案件中双方分歧:归还借款究竟是4万元、还是2万元?该借款是否属于附条件借贷关系?潘某认为借款4万元是事实,但当时约定车辆寻找回来后,只要归还2万元。但其妻子已还款给了沈先生3万元,沈先生应该退回多收下的1万元。而沈先生则提供潘某妻子书写的证明和借条,说明潘某借4万元应由潘某本人还清,与车没有关系。况且车辆也不是潘某找回的,坚持要求潘某偿还借款4万元。
  法院认为,潘某向沈先生借款4万元,有潘某立下的借据为凭,该借据应予认定。潘某辩称曾约定找回车辆后只要还2万元,是一种法律上附条件的减免还款约定。现沈先生证明收回“别克君威”汽车,是他与韩国商人李大玉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潘某寻找回来的,因借条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潘某要求减少还款,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潘某偿还沈先生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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