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公司,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两次延迟支付租金,柳先生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汽车。可租赁公司却将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1万元违约金。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柳先生与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加盟协议》,双方约定,柳先生将自己一辆帕萨特轿车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使用,租期两年,每月租金5500元,付一押一。如果租赁公司未经同意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柳先生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柳先生若要提前要回车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
,汽车租赁公司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但柳先生未予理会。今年,汽车租赁公司再次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柳先生遂于将轿车收回,双方为此产生纠纷。19日,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在租赁期间两次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无条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