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后组织水上活动,其安全责任由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负责,并接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水上活动,必须明确监护责任人。”23日,在省春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段建国向大会作《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说明时,特别对该条例中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事项予以详尽介绍。
《条例》指出,随着传统客货水路运输以及水上旅游、漂流等新兴水上活动迅猛增长,明确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势在必行。今后,在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公园、旅游景区通航水域中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性漂流、水上体育运动以及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安全责任由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负责,并接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学员集体活动涉及水上交通的,应当乘坐具有经营资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进行安全乘船教育,明确救护措施,不得超员、超载;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参加活动的未成年学生、学员明确监护责任人。
此外,《条例》还对水上应急救援提出明确要求,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预案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积极实施救援。